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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取对象 | 减免范围 | 备注 |   
          | 1 | 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站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2.6% | 建安工程造价 | 南政办发[1999]16号 | 建设单位 |  |  |   
          | 2 |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墙改节能费 | 8元 | 建筑面积 (㎡)
 
 | 南发计[2003]16号 | 建设单位 | 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免收 |  |   
          | 3 |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质量监督费 | 已监理,工程造价的0.7‰ 未监理,工程造价的1.75‰
 
 | 建安工程造价 | 鲁价费发[2001]301号 | 建设单位 |  |  |   
          | 4 | 市建筑业管理处 | 定额测定费 | 0.9‰ | 建安工程造价 | 鲁价费发[2001]301号 | 施工单位 |  |  |   
          | 5 | 市建筑业管理处 | 工资担保金 | 2% | 合同价 | 鲁建发[2004]23号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工业项目免收 |  |   
          | 6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交易服务费 | 0.8‰-1.4‰ | 中标价 | 鲁价费发[2001]243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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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1.劳保费,已改称养老保障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由劳保站(联系人:庄秀珍86166137)拨付给施工单位,拨付比例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资质而不同(30%—80%)
 2.墙改节能费,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
 (二)除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其他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30%,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
 (三)墙改节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于工程主体竣工后,向建管处墙改办(联系人:逄增贵86168500)提出验收申请,未经墙改办验收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
 3.担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已结算,建设单位已拨付工程款达到95%即可返还。(联系人:丁肇彬86113095)
 (一) 建设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
 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
 ⑵工程款已拨至95%的证明
 ⑶收款收据
 (二) 施工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
 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
 ⑵施工单位出具的该工程不拖欠费用的证明
 ⑶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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