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建设领域恶意拖欠工程�
和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关于印�<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
(一)对涉嫌违法分包及其他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区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按上限实施处罚;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和升级初审,提请省、市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和升级。对存在恶意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依法停止其在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暂停企业资质审核,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资质�
(二)区城建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及时移交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号)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三)区税务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立即开展税收缴纳清核工作,并对其是否存在偷漏税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国土、规划、城建、环保、消防、城管、供电、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区内项目的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土地购置活动等业务,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暂停为上述企业新项目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五)区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银行贷款业务,对其已贷款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上报省、市金融主管部门停止其相关金融业务�
(六)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工商年报业务�
二、严厉打击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